税务稽查越来越严,会计到了新单位,不想惹麻烦,注意这3项内容
1、增值税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发票作废的非正常原因:销售方与接票方在有真实业务的前提下恶意串通,销售方将开具的部分发票违规作废,不收回发票联,接票方将发票联虚列成本,达到偷税目的。企业为了恶意隐瞒收入,恶意作废发票,比如小微企业当月发票已经开具了超过3万,为了不上税,与客户协商将已开具的票作废,下月再重开,将当月发票开具金额降入3万以下,已达到偷税的目的。
2、印花税: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缴纳;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具体咨询税务机关。
3、税收征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